姓名加注

2019-06-26 02:00

  一、适用情形:具有中国国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因与外国人结婚等原因而变更姓名的中国公民;

  2.已在国内更改户籍登记姓名的中国公民,需办理曾用名加注的;

  3.在多米尼加有效身份证、居留证件等有法律效力文件上姓名写法(拼音)与中国护照不一致;

  4.原中国护照上有姓名加注;

  5.请注意:使馆不办理婚姻状况、更改出生日期和出生地点加注。

  二、申请方式:

  1. 请本人携带申请材料到馆办理,不可委托他人代办;

  2. 请注意:未满16周岁申请人办理护照加注,应由一名法定监护人(父亲、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到场陪同并出具同意办理证照意见,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出生证明、到场法定监护人有效护照原件和复印件、如到场监护人非申请人父母则还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护权证明材料)。

  三、所需材料:

  1.如实、完整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申请表》1份,并在“护照加注”一栏以英文大写字母或中文正楷清楚填写加注内容;

  2. 近期(半年内)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片(光面相纸)3张(照片标准)。照片尺寸为48mmx33mm,头部宽15mm-22mm、长28mm-33mm,背景为白色,请着与背景不同颜色的深色服装。表情自然,双眼睁开,双唇自然闭合,全部面部特征清晰可见,请勿佩戴眼镜、首饰;

  3.护照原件及相关页复印件(包括带照片资料页、曾办理过加注或延期页、来多米尼加签证相关页);

  4. 在多米尼加有效的身份证(如有)、居留状况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居留卡、工作、学习证明等)、合法在多停留的签证及入境章原件和复印件,或标明申请人姓名的当地医疗卡、社保卡、银行对账单、水电气账单等(任一种即可);

  5.与加注内容有关的官方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结婚证、法院更名证书、户口簿、在多米尼加身份证、居留卡等);

  6.国内户口本复印件(国内出生);

  7.国籍状况声明书(申办时在使馆现场签署。申请人未满16周岁应由监护人代填并签名)。

  四、办理时间:

  办理曾用名加注因需向国内户籍部门核实情况,办理时间无法确定。使馆将跟进核实进度,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其他情形的,约需4个工作日,取证日期将被标注在取证单上。没有加急、特急服务。

  五、取证:

  取证无需本人到场,可委托他人凭取证单原件(无需其他材料)前来缴费并领取护照。取证单为取证的唯一凭据,请务必妥善保存。遗失取证单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六、收费标准:新做加注(现金)5美元/件,根据原护照加注在新护照上补做加注的免费办理。

  七、上述规定如有调整,请以领事官员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