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米尼加共和国外国投资法(第16-95号法)

2021-10-19 13:00

    外国投资和技术转让有利于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有利于创造就业和创收外汇,有利于提高资本化水平和生产、市场及管理效率。

  在投资方面,外国投资者和本国投资者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有相同的义务。

  第一条,关于外国投资的部分概念,本法规定如下:

  a)外国直接投资:

  指来源于境外,系外国自然人或法人财产,或系居住在国外的多米尼加人财产,并投向国内企业的投资。

  b)外国再投资:

  指在国内某企业注册的外国投资所获得的全部或部分利润,并投向同一企业的投资。

  c)外国新投资:

  指在国内某企业注册的外国投资所获得的全部或部分利

  润,并投向另一不同企业的投资。

  d)外国投资者:

  指已注册外国投资的资产所有人。

  e)本国投资:

  指国家、地方、本国法人和在本国有居所者或本国居民的投资,以及居住在多米尼加但不具备外国投资者认定条件的外国自然人的投资。

  f)中央银行:

  即多米尼加中央银行。

  第二条,外国投资可采取以下形式:

  a)可自由兑换货币投资,在货币委员会授权的金融中介机构进行兑换;

  b)实物如工业厂房,新机器和翻新机器,机器零部件、配件,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投资以及无形技术投资;

  c)由货币委员会归类为外国投资的金融工具,但通过盘活外债所获利益或盈余除外。

  第1款:本条b)部分所列投资形式,可通过与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单独签署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援助或服务合同以及基础工程合同等实现。

  第2款:无形技术投资指商标、产品模型、工业或服务流程以及常规技术援助和特许经营权等技术资源投资。本法规定了无形技术资本化的适用条款。

  第三条,外国投资范围:

  a)根据《多米尼加共和国商法》,外国资本可投向已有或新设企业,包括按法律规定的具体条件设立分公司。

  股份公司中的外国投资应以记名股票形式入股。

  b)根据适用于外国人的现行条款,外国资本可投向位于多米尼加境内的不动产。

  c)根据货币委员会关于金融资产的一般规定,外国资本可收购金融资产。

  第四条,注资后90日内,投资者或外国企业应在多米尼加出口投资中心进行登记,并递交以下文件:

  a)注册申请表,记载全部投资信息和投资流向。

  b)外汇、实物或无形资产进入多米尼加的证明文件。

  c)公司章程或分公司经营许可及地址。

  第1款:上述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后,出口投资中心应立即向申请人颁发外国直接投资注册证书。

  第2款:本法第一条所列外国再投资和外国新投资同样应向出口投资中心递交上述文件。

  第3款:如企业设在工业自贸区,投资者应向国家自贸区出口理事会申请注册并递交上述文件。国家自贸区出口理事会在批准后应立即通报出口投资中心。

  第五条,在以下领域的外国投资不予批准:

  a)处置和处理非境内产生的有毒、危险或放射性废弃物

  质;

  b)从事影响国家公共健康和环境平衡的生产经营活动;

  c)未经总统直接授权,生产与国防和安全有直接关系的

  材料和装备。

  第1款:如外国投资对当地生态系统造成影响,投资者

  应出具生态系统修复计划书。

  第2款:涉及上述领域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应确保本法律条款得到切实履行。

  第3款:投资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外国投资者,应遵守各行业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对外国投资企业或外国投资参股企业,法律赋予与本国投资者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本法第一条所列外国投资者自然人或法人,按照通常财务准则,在已交纳企业所得税前提下,有权将全部投资和每一财政年度申报的股息,乃至经常性净利润以可兑换货币形式汇往境外,无须审批。

  同样条件下,企业开展有偿技术转让和/或贴牌生产,在合同条款、费用额度、支付程序得到出口投资中心批准的前提下,外国投资者提供技术服务所获利润可汇往境外。

  第八条,外国投资者在汇款后60天内,应通过出口投资中心向央行递交以下材料;

  a) 经国家授权的审计师审核的企业财务年度利润申报

  表,应载明汇出利润的占比。

  b)纳税余额证明。

  第九条,如违反上述规定,将根据《货币和金融法》有

  关规定对投资者给予处罚。

  出口投资中心每年应向国会报告所有利用外国投资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本法规定,对1973年12月28日和1966年4月6日第622号法第12条修改如下:

  “第十二条,允许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多米尼加境内以代理、代表、经纪人、独家经销商、特许经营商等名义从事境内外生产的外国货物和产品的推广和经营活动,包括产品进口、销售、租赁、运输和开采等。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如与多米尼加人开展特许经营合作,应事先达成书面协议,明确因合作产生的损害将得到公平、完整赔偿。”

  第十一条,本法规定,废除1978年7月22日第861号法和1983年6月24日第138号法。同时废除1964年5月11日第251号法第三条d)部分关于国际转账的规定。

  第十二条,已重估资产的企业,其账目中所载重估盈余,不可按外国投资汇往国外,但可按流动资产售与非相关第三方。

  第十三条,本法规定,废除任何与本法相抵触的其他法律规定。

  本法于1995年10月24日获国会众议院通过,1995年11月8日获国会参议院通过。

  根据宪法第55条所赋权力,本法经多米尼加总统于1995年11月20日签署生效,并在官方公报公布。

  总统JOAQUIN BALAGUER